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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轉載:110年7月27日至110年8月9日調降為二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托嬰中心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7月27日至110年8月9日調降為二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及早期療育機構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期間,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或兒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另有親自照顧原接受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之失能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之家屬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教育部配合疫情警戒降級,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110年7月27日起至110年8月9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前述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衛生福利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7月27日至110年8月9日調降為二級警戒,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及早期療育機構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前揭期間,送托兒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受僱之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衛生福利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7月27日至110年8月9日調降為二級警戒及輔導社區型服務機構(單位)逐步恢復營運期間,家屬如有親自照顧原接受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之失能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受僱之家屬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屬為二親等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係指同家之人或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
雇主對於申請防疫照顧假者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要求勞工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一事,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惟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雇主,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工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如雇主給付員工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得按給付工資2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希望勞雇雙方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防疫照顧假為一種「假別」選項,非公假性質,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家長亦得選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家庭照顧假或依勞動基準法申請特別休假、事假等假別以為運用。
勞工局局長張大春呼籲,防疫照顧假係基於國內防疫需要所為的特別措施,雇主應准假,希望勞雇雙方共同為防疫而努力。又防疫照顧假是提供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另雇主因勞工請防疫照顧假而扣發全勤獎金或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等假別,是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38條或第43條等規定之違法行為,處罰額度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勞工局表示,如有勞動權益問題,於上班時間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04-22276526、市民專線1999,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