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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轉載:110年12月18日公民投票日,雇主應依法給假
今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因為受到疫情影響延至110年12月18日(星期六)舉行,勞動部曾公告,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基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的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公民投票日雇主依法須給假,以保障勞工的投票權益。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公民投票日當天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又「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且應不妨礙投票。至於雖具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給加班費,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勞工局指出,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因此,公民投票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以保障勞工投票權,若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勞工局提醒,如有勞動權益問題,於上班時間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04-22276526、市民專線1999,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