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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轉載:勞工申請疫苗接種假,雇主應准假且不得為不利之處分

自110年5月5日起,勞工前往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雇主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0年5月5日起實施疫苗接種假,此係為強化接種COVID-19疫苗意願,擴大防疫效果,並保障勞工前往接種COVID-19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多一種請假選項,勞工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雇主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疫苗接種假為一種「假別」選項,因接種疫苗不可歸責於雇主,於此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請假期間之薪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又疫苗接種假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如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亦無不可。另勞工超過可請疫苗接種假期限後,仍因不適症狀就醫及休養期間,可請普通傷病假。

 

勞工局局長張大春呼籲,疫苗接種假係為強化接種COVID-19疫苗意願,擴大防疫效果,並保障勞工前往接種COVID-19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多一種請假選項,雇主應准假。又疫苗接種假是提供勞工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另雇主因勞工請防疫照顧假而扣發全勤獎金或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等假別,是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38條或第43條等規定之違法行為,處罰額度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勞工局表示,如有勞動權益問題,於上班時間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市民專線1999,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