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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轉載:「兒童節」及「清明節」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保障勞工權益
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清明節)即將來臨,依內政部所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這二日是應放假之節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勞動基準法亦明定均應休假,因此,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遵守法令,依法給薪給假,以照顧勞工休假權益,有效促進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創造勞資雙贏。
勞工局表示,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為法定之國定假日,在這兩天雇主都應該讓勞工休假,而且工資照給;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這二天出勤,工資就應該依法加倍發給,也就是除了發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給1日工資。另「民族掃墓節」是以農曆清明節為準,而清明節會隨節氣而變動,今(111)年落在4月5日(星期二),兒童節定於4月4日(星期一),形成四天連假,勞工剛好可利用連假安排正當休閒活動,紓解身心壓力。如果雇主確實有需要勞工出勤,可以經協商將這二日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個別勞工同意,如有調整,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調整後之期日,雇主不可單方面變更,以避免爭議。
勞工局張局長大春提醒,國定假日勞工均應休假,並照給工資,雇主如有人力出勤需求而使勞工於兒童節或清明節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工資還要加倍發給,另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兒童節、清明節出勤及工資給付事宜,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如違反上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將處罰新臺幣2至100萬元。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國定假日給薪給假相關問題,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本府1999專線或至本府聯合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勞工局竭誠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