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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轉載:因應新冠肺炎請假與工資相關規定
因應新冠肺炎請假與工資相關規定(製表日期:11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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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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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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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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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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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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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主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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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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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薪(30日),超過無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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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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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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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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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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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雇主要求勞工在家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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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屬受領給付遲延,工資應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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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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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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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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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照給(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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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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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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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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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薪(30日),超過無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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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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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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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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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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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檢疫、
居家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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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執行職務(與工作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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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隔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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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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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工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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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隔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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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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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因防疫隔離、檢疫,致使生活不能自理,須親自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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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者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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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隔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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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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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中小學延後開學或學校因達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標準停課、因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停止、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暫停服務而有家屬需要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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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歲以下之國小
學童
2.國、高中職領有
身心障礙證明子
女
3.公私立幼兒園、
短期補習班、兒
童照顧服務中心
因自主停課之孩
童
4.托嬰中心、居家
托育服務停止收
托期間之孩童
5.社區式長照機構
(不含團體家屋)
及身心障礙者日
間照顧服務暫停
服務期間之身心
障礙者及失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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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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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但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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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有接種疫苗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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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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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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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為限,雇主可不給薪,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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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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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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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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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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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通知須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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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府通知須停業而致使無法提供勞務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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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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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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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政府要求,業者基於防疫考量,自行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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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業者自主停業而致使無法提供勞務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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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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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屬勞務不受領,工
資應由雇主照給。
2. 或雇主可徵得勞工同意
實施減班休息,但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新臺幣24,000元。惟自11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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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雇主未落實防疫措施,被政府勒令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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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業者被勒令停業而致使無法提供勞務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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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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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屬可歸責雇主之事由,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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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相關規定或函釋供參如下:
1. 有關防疫隔離假規定,得參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
2. 有關防疫照顧假規定,得參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7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661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8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7號函。
3. 有關疫苗接種假規定,得參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
4. 有關因受新冠肺炎影響,須減班休息者,得參考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
5.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2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63470號函規定,幼兒園為因應疫情期間而停止幼兒到園,依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此段停止到園期間,幼兒園退還家長之費用項目,包括午餐、點心及交通費;至支應教職員工所需之學費及雜費無須退還,故各幼兒園仍應給予園內教職員工工資,不得要求其請無薪假。
6. 其他假別如病假、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等,得參考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另請假除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1個月以上者得含休息日、例假外,其餘假別是以工作日計算,故雇主仍應給予月薪制勞工休息日、例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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