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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轉載:受理申請111年下半年及112年上半年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
一、「111年下半年及112年上半年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自即日起至111年5月27日止受理訓練計畫申請。
二、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9年6月15日發訓字第1082502449號令修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107年12月11日發訓字第1072501457號函修正「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110年11月30日發訓字第11025046331號令修正「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暨110年11月30日發訓字第11025046201號令訂定「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辧理。
三、申請單位資格:依政府規定完成立案能研提並執行以原住民在地就業為目的職業訓練之原住民團體,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
四、本次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補助預算經費為640萬元,各訓練班次訓練經費補助比率最多以申請總訓練經費80%計算,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80萬元為原則,預計補助8班次,訓練240人次,本分署並得視申請狀況,調整訓練班次及人數,至經費用罄為止。
五、訓練地點與職類規劃:
(一)辦理職業訓練地點為臺中市和平區、南投縣仁愛鄉、南投縣信義鄉、南投縣魚池鄉等地區。
(二)訓練職類應以確能促進地區內工作技能不足或需補充就業技能之「原住民失業、待業或轉業適訓者」就業能力,並結合地區發展或觀光特色之職類為規劃方向(參考「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手冊」)。
六、申請應備文件如下:(所有證明文件影本請加蓋單位戳章及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
(一) 申請公文。
(二) 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表。
(三) 資格文件(其中1項)
第一類:原住民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登記證書。
第二類:原住民團體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設立證書
第三類:原住民機構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設立證書
(四) 組織章程
(五) 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六) 負責人為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
(七) 計畫申請書
(八) 切結書
(九) 訓練場地聲明書
(十) 訓練計畫書一式8份
七、訓練計畫審查方式:訓練計畫審查方式:由本分署聘請專家學者委員及專家學者以外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各單位所提訓練計畫,各訓練單位應於審查通過、發文同意後,始可辦理招訓事宜。
八、其他訓練課程規劃相關注意事項,請參考「111年下半年及112年上半年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手冊」規定辦理。
九、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1年5月27日止受理申請,並統一辦理審核作業。
(一)親送:111年5月27日17:00前受理申請,送件地址:台中市西屯區 工業區一路100號(訓練推廣科)。
(二)郵寄:以郵戳為憑。
十、本分署聯絡方式:
(一)地址:40767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
(二)網址:http://tcnr.wda.gov.tw/
(三)聯絡人:陳小姐
(四)聯絡電話:(04)23592181轉1517
(五)E-mail:pheobe@w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