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105019471號
附件:如文
訂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附「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部長 許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