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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2
轉載:有關雇主基於營運目的及職場防疫需求,要求勞工接受快篩所生爭議等情乙案
主旨:有關雇主基於營運目的及職場防疫需求,要求勞工接受快篩所生爭議等情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COVID-19係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即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已於110年6月6日公告「企業使用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相關訊息可至疾病管制署官網(https://www.cdc.gov.tw)查詢。
二、次查雇主基於營運目的及職場防疫需求,並避免勞工於職場染疫,要求勞工接受快篩,或為疫情指揮中心要求實施快篩之特定對象(例如未施打三劑疫苗之醫護人員、幼兒園及補習班之教師等),因屬企業營運管理所需,如勞資雙方因此衍生相關爭議(如遭受雇主拒絕給付工資、強迫其留職停薪、未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扣發全勤獎金、拒絕支付要求快篩相關費用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等情事等),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出調解申請,貴機關(單位)應儘速提供協助,以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