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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 轉載:臺中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於111年9月2日公布

 近年電子商務平台業者針對外食族需求,與餐飲業者合作發展出新經濟型態產業,餐飲透過外送平台建立之應用程式,由外送員於應用程式上選擇同意接受之進而提供外送服務,續由外送員使用交通工具,將餐飲交付至消費者指定地點,然現今外送平台服務範圍逐步擴展,服務不僅限於餐飲項目,是以本自治條例規範之外送平台,並不以提供餐飲外送之服務為限。

       另外送服務之過程中,屢發生職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及消費糾紛等問題,外送平台業者對消費者及其所屬外送員而言,為該類型經濟型態之媒合者及報酬給付者,外送平台業者於獲致利益時,對消費者及外送員之相關權益應負起社會責任。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係承攬抑或僱傭關係,是否存有勞動契約從屬性或部分從屬性,目前僅得依個案實質認定,尚難一概而論,但外送平台業者如因主張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而未給予外送員相關社會保險,則外送員發生意外事故時,將無法依據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獲得補償。鑑於此,本市有必要制定保護外送員權益之強制性規定,並同時藉由管理外送平台,達成職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與消費安全,爰擬具「臺中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其要點如下:

  1. 立法目的。(第一條)
  2.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第二條)
  3. 用詞定義。(第三條)
  4. 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一定額度之保險。(第四條)
  5. 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應停止從事外送服務。(第五條)
  6. 外送平台業者於外送員發生災害事故時之通報義務。(第六條)
  7. 外送平台業者應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事項。(第七條)
  8. 外送平台業者應安排新加入之外送員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並定期使已加入之外送員接受教育訓練回訓。(第八條)
  9. 外送平台業者應向外送員揭露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第九條)
  10.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及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等事項。(第十條)
  11. 明定外送員於本市發生交通事故之統計資料應按季公告。(第十一條)
  12. 消費者訂購商品、廠商接受訂單及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相關電磁紀錄保存。(第十二條)
  13.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及拒絕、規避或妨礙查核時之處罰。(第十三條)
  14.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七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定之處罰。(第十四條)
  15.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之處罰。(第十五條)
  16.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第十條規定之處罰。(第十六條)
  17. 外送平台業者未與外送員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而由第三人與外送員成立者,於該第三人準用之。(第十七條)
  18. 施行日期。(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