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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4
轉載:中秋依法給薪給假,勞資和諧過佳節!
中秋佳節即將到來,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中秋節屬法定應放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並給假,如果勞工同意於中秋節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但國定假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經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若雇主使勞工於調移後之休假日出勤者,仍應加倍發給工資。
事業單位出勤模式如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係因9月10日(週六)中秋節適逢勞工之休息日,因此提前於9月9日(週五)補休一日,而形成3天中秋連假,惟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9月9日(週五)補休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原定9月10日(週六)休息日也改成國定假日,雇主則須發給加倍工資。
勞工局長張大春提醒,雇主若因業務上需要,不論是使勞工於中秋節當日出勤、補休日出勤或協商將中秋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均必須經過勞工「個人」同意,如為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適用於上開休假的規定。
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應保障勞工休假權利,如需勞工於中秋節期間出勤,應該要依法給薪並給假,安心平安過佳節。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市府1999服務專線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