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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6
轉載:雙十國慶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國慶日(111年10月10日)即將來臨,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若該日適逢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則應依法發給加班費。
今年國慶日為星期一,事業單位若與勞工約定星期一為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補休1日,補休日由勞資雙方議定之,補休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若國定假日遇勞工之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1日,且工資照給,如該日經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國定假日亦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方得為之。經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雇主應確實讓勞工知悉調移的休假日,以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應保障勞工休假權利,如需勞工於國慶日期間出勤,應依法給薪。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市府1999服務專線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