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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轉載:選舉投票日,具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

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將舉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票,勞動部前已指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之日,雇主依法應給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並照常給付工資。至於雖具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行給假。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為保障勞工得以行使公民權利,所稱投票日放假「一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另投票日給予休假是為了使勞工於投票當日行使投票權,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實施調移。

      勞工局說明,如因業務需求,雇主徵得具投票權之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除了必須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出勤時段工資計算方式分為兩種類型:

  • 原屬勞工工作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實際工作時間之工資。以勞雇雙方原約定出勤8小時為例,若勞工前3小時先去投票,再出勤工作5小時,則雇主須加倍發給5小時工資。
  • 原屬勞工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以勞工投完票後出勤工作5小時為例,則前2小時加給1又3分之1,後3小時加給1又3分之2工資。

      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應保障勞工行使投票權之權利,依法於當日給假給薪,因此,若事業單位違反法令,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市府1999服務專線,也可逕洽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