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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轉載:元旦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勞資和諧迎好年

112年元旦即將到來,111年臺中多項經濟指標全國第一,臺中市政府感謝勞資夥伴過去一年為臺中經濟發展締造佳績,促進勞動環境正循環。勞工局提醒雇主,元旦為國定假日,應依法給薪給假,保障勞工休假權益。

       勞工局長張大春說明,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元旦是法定應放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今(112)年元旦適逢星期日,若適逢勞工之例假日,非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不得使勞工出勤,另雇主應給予勞工再補假一日,補假日由勞資雙方議定之。若勞資雙方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於112年1月2日(星期一)補休,亦無不可,該補休日之性質視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之出勤日、休息日、例假及休假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共同約定,請雇主遵守相關規定給薪給假規定。

       勞工局指出,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勞工的權利,事業單位不論是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的適用。另外,明(112)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提升,月薪從現行新臺幣2萬5,250元調至2萬6,400元;時薪也由新臺幣168元調至176元,雇主應遵守法令,落實照顧勞工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市府1999服務專線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