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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6
轉載:過年連假長達10日,出勤工資雇主應依法給薪
農曆春節將至,勞工局提醒,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包括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亦即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又國定假日遇勞工之法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至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民間企業若要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可以運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之規定,於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週期內之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以形成連假。例如:民間企業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可將原約定工作日(1月20日、1月27日)分別與原約定休息日(1月7日、2月4日)對調;至於1月21日(週六)除夕與1月22日(週日)大年初一,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
勞工局長張大春特別提醒,現行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含)以下的微型事業單位,如有比照調整的必要,可依照勞動部日前放寬的解釋,與勞工直接達成調整的合意,即可實施。不論是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的適用
如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遇有勞動權益問題,或希望了解最新勞動法令修法動態,可至勞工局網站查詢相關問題,亦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1999專線)或逕洽勞工局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