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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 轉載:228和平紀念日為法定休假日,勞工局呼籲雇主依法給假給薪

228和平紀念日即將來臨,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照給工資,如當日為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因業務需要可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但應加倍發給工資。另雇主可與勞工協調將228和平紀念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也可依照政府機關行事曆,運用法定8週彈性工時之規定,將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以形成連假。

      228和平紀念日為法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當日出勤的勞工,如為月薪制,雇主應加發給1日工資,如為時薪制,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不論雇主與勞工約定薪資是按時或按月,都應遵照此規定。另雇主如於事前與個別勞工協商同意,將228和平紀念日與其他工作日進行調移,則228當日已成為正常工作日,勞工於當天出勤工資無需加給,惟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以保障雙方權益。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許多事業單位休假比照政府機關,依勞動部105年之公告,凡是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可以運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規定,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週期內之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跟進實施,以形成連假,以今年228和平紀念日為例,將2月18日休息日與2月27日工作日對調,即形成4天之連假,使勞工獲得充分休憩。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呼籲,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勞工權利,只要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不論工作態樣,都應依休假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運用勞工局網頁查詢各項資訊亦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本府聯合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勞工局竭誠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