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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轉載:受理申請108年度(第2次)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
一、「108年度(第2次)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自即日起至108年7月23日止受理訓練計畫申請。
二、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2月4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4年7月27日發訓字第1042580044 號令修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107年12月11日發訓字第1072501457號函修正「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107年11月12日發訓字第10725013371號令修正「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暨107年11月12日發訓字第10725013351號令訂定「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
三、申請單位資格:依政府規定完成立案能研提並執行以原住民在地就業為目的職業訓練之原住民團體,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
四、本次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補助預算經費為160萬元,各訓練班次訓練經費補助比率最多以申請總訓練經費80%計算,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80萬元為原則,預計補助2班次,訓練60人次,本分署並得視申請狀況,調整訓練班次及人數,至經費用罄為止。
五、訓練地點與職類規劃:
(一)辦理職業訓練地點為臺中市和平區、南投縣仁愛鄉、南投縣信義鄉、南投縣魚池鄉等地區。
(二)訓練職類應以確能促進地區內工作技能不足或需補充就業技能之「原住民失業、待業或轉業適訓者」就業能力,並結合地區發展或觀光特色之職類為規劃方向(參考「108年度(第2次)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手冊」)。
六、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表。
(二)申請公文。
(三)計畫申請表:各欄位資料詳實填寫,並於表尾(注意勾選是否以同1案件向2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加蓋單位章戳。
(四)訓練計畫書一式8份。
(五)設立登記證書影本:於明顯空白處加蓋單位戳章及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
(六)組織章程影本:於第1頁明顯空白處加蓋單位戳章及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
(七)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於明顯空白處加蓋單位戳章及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無則免附)。
(八)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社團法人)或會議紀錄影本(財團法人):於明顯空白處加蓋單位戳章及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無則免附)。
(九)負責人戶口名簿影本:於明顯空白處加蓋單位戳章及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
(十)訓練場地聲明書。
七、訓練計畫審查方式:由本分署聘請內、外部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各單位所提訓練計畫,各訓練單位應於審查通過、發文同意後,始可辦理招訓事宜。
八、其他訓練課程規劃相關注意事項,請參考「108年度(第2次)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手冊」規定辦理。
九、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8年7月23日止受理申請,並統一辦理審核作業。
(一)親送:108年7月 23 日17:00前受理申請,送件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訓練推廣科)。
(二)郵寄:以郵戳為憑。
十、本分署聯絡方式:
(一)地址:40767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
(二)網址:http://tcnr.wda.gov.tw/
(三)聯絡人:王小姐、陳小姐
(四)聯絡電話:(04)23592181轉1512、1517
(五)E-mail:chwang@w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