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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轉載:中秋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中秋節(9月13日)即將來臨,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雇主並應照給工資。由於內政部所定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農曆8月15日之「中秋節」為應放假之節日,因此,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中秋節」當天,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中秋節」當天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日。
勞工局局長吳威志提醒,中秋節為國定假日,勞工均應休假,並照給工資,雇主如有人力出勤需求而使勞工於中秋節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工資還要加倍發給,另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
勞工局局長吳威志強調,若為月薪制勞工,雇主經徵得其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者,需加倍發給當日工資,但若為時薪制勞工,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中秋節出勤及工資給付事宜,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勞工權利,籲請事業單位遵守法令,照顧勞工休假權益,有效促進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創造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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