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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轉載:國慶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動基準法》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並應給工資。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國曆1010日「國慶日」為應放假之節日,因此,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國慶日」當天,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上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又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

      勞工局局長吳威志提醒,國慶日為國定假日,勞工均應休假,並照給工資,如為月薪制勞工,雇主經徵得其同意於國慶日出勤者,需加倍發給當日工資,如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調移,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惟雇主應確實讓勞工知悉調移的休假日,避免引起勞資爭議。但若為時薪制勞工,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

      勞工局局長吳威志進一步說明,民間很多事業單位出勤情形,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惟108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列國慶日之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調班、調假來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就本年度之國慶連假4天而言,就是將105日之休息日與1011日之工作日對調。如事業單位如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之相關規定程序,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週彈性工時」後調整出勤,得成連續假期。此外,勞動部於927日發布函釋,事業單位依上述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工時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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