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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轉載:特別休假權益(年度終結特休未休畢應折算,若經協商可遞延一年)

108年已接近尾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符合法定年資時,應給予法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且特別休假應由勞工排定,其目的在於維護勞動力並落實勞工休息權,使為企業辛勞工作的勞工得以充分休息、陪伴家人、發展自我;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若尚有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應折發工資。

勞工局局長吳威志進一步說明,其中年度終結時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日數,自10731日起,經個別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同意後,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若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之特別休假仍未休畢,此時即應折發工資,不得再次遞延。若是因契約終止而尚有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或於10731日前即已年度終結之特別休假,則不得遞延,應即折發工資。

事業單位特別休假制度多採曆年制或週年制,以下以曆年制或週年制舉例說明:如事業單位採用曆年制(即每年11日至1231日),有一勞工至1081231日結束時,尚有2.5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此時個別勞工得與雇主協商並經雙方同意後,將未休畢之特別休假遞延至次一年度(即10911日至1091231日)實施。惟如未經雙方同意遞延,雇主即應折發該2.5日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予勞工。至1091231日結束時,該勞工遞延之2.5日特別休假中,尚有0.5日未休畢,此時雇主即應折發0.5日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不得再次協商遞延。

又如事業單位採用週年制(自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工作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為工作滿6個月後取得3日特別休假時起算6個月之期間),有一勞工自1061031日到職,至1071031日止年資滿1年,自107111日起至1081031日止有7日特別休假,該勞工至1081031日結束時仍有3日特別休假未休,此時個別勞工得與雇主協商並經雙方同意後,將未休畢之特別休假遞延至次一年度(即108111日至1091031日)實施。惟如未經雙方同意遞延,雇主即應折發該3日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予勞工。至1091031日結束時,該勞工遞延之3日特別休假中,尚有1.5日未休畢,此時雇主即應折發1.5日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不得再次協商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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