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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轉載: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80516829號

附件:如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部長  許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