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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轉載:自109年1月1日起,雇主應依法調升勞工基本工資

行政院於108819日發布,『基本工資』自10911日起調升,調整後月薪制勞工每月工資為新臺幣23,800元,時薪制勞工每小時工資為158元。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應依法調整勞工薪資,若未依法調整,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之罰鍰。

勞工局局長吳威志呼籲,「基本工資」是勞工維持生活水平的最低標準,雇主應適時提高勞工工資,以保障勞工生活並符合法令規定。相關工資計算亦應隨之調整,例如11日為國定假日,若為月薪制勞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需依調整後之工資加倍發給當日工資。若為時薪制勞工,亦應以調整後之工資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

勞工局局長吳威志提醒,如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調移,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惟雇主應確實讓勞工知悉調移的休假日,避免引起勞資爭議。除此之外,國定假日當日如為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1091月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外,還包含春節假日皆為國定假日,適逢基本工資調升,工資計算應注意法令規定,適時調整,以避免觸法。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勞工局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