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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轉載:109年1月11日選舉投票日,具投票權之勞工依法放假
109年1月11日為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當日具投票權且原排定需出勤之勞工,應放假一日並照常給付工資,當日原屬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則不另行給假。
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勞動部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前開所稱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該放假日不得透過勞資雙方協商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工局局長吳威志表示,若該日原屬勞工工作日,雇主徵得其同意出勤時,應依實際工作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若該日為勞工休息日,勞工同意出勤時,雇主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勞工亦得於該日出勤工作「後」,經雇主同意將出勤之工資選擇為補休。
勞工局局長吳威志呼籲,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應不妨礙其投票,雇主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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