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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轉載:勞工局呼籲庚子年春節期間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農曆鼠年春節即將來臨,勞動部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內政部所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指定本年度109124日至27日係農曆除夕及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為法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

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的重要節日,是家族團圓且具有感謝感恩的重要意義,部分出外辛苦打拚的民眾多利用農曆春節假期返鄉團聚,惟近年來,科技日新月異及產業結構變遷下,部分事業單位因行業特性,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時,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另雇主於春節期間應依法給假且當日工資照給,若前開應放假之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議定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又如欲將國定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應事前徵得「個別」勞工之同意協商調移;另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個別」勞工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亦無不可,惟雇主不得單方片面要求勞工僅得申請補休不能換取加班費。

有關春節期間勞工出勤時舉例而言,勞工小志在農曆除夕夜當日出勤上班賣年貨工作5小時,而他跟老闆約定好時薪158元,當日老闆結算小志的薪水總共應給付他1,580(時薪158*5小時*2),另外當日年貨生意非常好,老闆希望增派人手,於是與原本店內的月薪制勞工小威協商同意將休假日(農曆除夕)調移至原約定之工作日(初四)去休息,讓初一至初四形成連假出國去玩,故當日(農曆除夕)的工資照給,勞工出勤則無須給付加倍工資,此外事業單位如係依照政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者(適用八週變形工時),本年度215日為補班日調移至123日休假,如有於是日出勤者,應依原本215日休假性質加給工資,而於215日出勤者則依原約定工資給付,另外本年度125(春節初一)26(初二)為法定休假日適逢行政機關之休息日及例假日,並於128(初四)29(初五)補休,如勞工於該2日出勤者應依休假日性質加倍發給工資,爰此,事業單位有關年節期間出勤者應依前開規定辦理,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者,本局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且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工局吳威志局長呼籲,農曆年節期間從事零售量販業、旅遊業、餐飲業、物流業、大眾運輸業及各大觀光景點等勞工朋友為因應年節期間人潮眾多,事業單位常需勞工於春節休假日期間出勤工作,業者在獲取利潤的同時,也應兼顧勞工權益,遵守法令規定,避免使勞工超時工作且給予應有之法定報酬,讓勞工安心過好年,並預祝各事業單位與勞工朋友新年快樂!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或希望了解最新勞動法令動態,可加入本局建置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LINE@,或至本府勞工局官方網站首頁「勞動基準法專區」查詢本局各項資訊,亦可撥打04-22289111分機35200、本市1999市民專線或至本府文心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櫃檯諮詢勞工權益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