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WS最新消息
NEWS最新消息
2020/02/03
轉載:因應武漢肺炎,已請各事業單位(含工廠、工地)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有鑑於國內武漢肺炎疫情升溫,為避免勞工爆發疫情,請各工廠、事業單位務必配合辦理如下:
- 自1/30上班日起,請事業單位(含工廠、工地)設置警示牌,提醒員工戴口罩、勤洗手及拱手不握手等;同時,廠商與訪客等進出場區,務必要求戴口罩。
- 請各事業單位(含工廠、工地)於2/1、2/2週末兩天進行全面消毒,並於疫情降溫前,每週末都執行消毒工作。
- 請事業單位(含工廠、工地)備妥足量之相關防疫物資(口罩、肥皂、洗手乳、額溫槍、消毒用品..等等) ,強化洗手防疫效力及提供勞工測量額溫。
- 各事業單位(含工廠、工地)應避免舉辦大型集會及團體活動,遇有必須辦理之情形,請務必安排於通風良好之環境,減少在密閉空間進行。
- 各事業單位(含工廠、工地)應針對員工進行全面清查,於近期如有以下旅遊史者應予造冊列管:
- 赴湖北地區者:請確認其自返國後確實居家檢疫14天。
- 赴中港澳地區(不含湖北地區者)回國者,請落實自我健康觀察14天,並請配戴口罩,每日早晚各量一次體溫。
- 各事業單位(含工廠、工地)如發現員工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疑似症狀者,應請其立即就醫診治,及落實生病不上班、不上課,後續並追蹤其診治狀況,如經經醫師診斷為疑似或確診案例者,立即執行廠區傳染病通報程序及實施消毒等相關防疫措施。
- 請事業單位(含工廠、工地)以通知單、海報、宣導活動等多元方式向員工加強宣導如何建立健康的生活型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衛教,例如:保持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二不二要(儘量不到人多密閉場所、不出入醫院,到上述地方要戴口罩、常洗手)、勿與他人共飲共食飲料和便當等。
- 請依衛生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查檢表」落實防疫工作自我檢核。
- 各事業單位(含工廠、工地)應成立防疫小組,推動各項防治工作,並每週召開防疫會議,若有緊急情況即隨時開會。
- 事業單位(含工廠、工地)宣導
- 請事業單位(含工廠、工地)於出入口及保全哨點,備妥消毒酒精、口罩、額溫槍,並設置警示牌,提醒員工戴口罩、勤洗手及拱手不握手
- 請事業單位(含工廠、工地)置備適當及足夠之口罩,不得禁止勞工戴用;尤其第一線醫護等工作人員如有感染之虞時,雇主應提供個人專用口罩並使其確實戴用。
- 進入事業單位(含工廠、工地)之員工、承攬商及訪客等人員ㄧ律量測額溫,有發燒超過38℃的人員,主動提供口罩配戴,並加以管制進入,加強勞工健康管理。
- 於各出入口、員工餐廳、佈告欄等明顯易見處張貼防疫宣導單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衛教。
- 有疫情之因應作法
- 凡同仁、洽公民眾及訪客返國14日有發燒、呼吸道症狀時,請撥打1922專線,並依指示配戴口罩儘速至本市15家指定隔離醫院就醫,並主動告知醫師旅遊史及接觸史。
- 持續關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或本府衛生局相關傳染病防疫資訊,及時提醒雇主落實通報疫情通報,並加強宣導避免傳播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的疫情資訊,以免觸法。
- 因應武漢肺炎,針對外籍移工作為如下
- 已先行將四國語言宣導海報放置於四國FB,加強宣導。
- 已印製四國語言宣導海報,將於上班日張貼於精科聯合服務中心,並提供電子檔請仲介公會及仲介公司協助宣導。
- 已請東協移工生活照顧服務中心印製海報張貼於東協廣場及於假日移工聚集時由翻譯人員前往宣導。
- 自1月30日起同仁前往進行例行訪視時將提供海報予移工,提醒其注意自身健康狀況。
-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宣導勞工及其家屬感染請假規定:
一、勞工感染請假規定
勞工若係因感染「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而有請假之需求,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
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或事假。准假後,勞工未出勤不得視為曠職,惟雇主亦得請勞工出具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如下:
-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 同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同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惟勞工請事、病假後自行出國,如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事業單位得以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關規定而處罰。
(二)因職業上原因感染:
勞工因作業、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的疾病,屬職業災害。但是否為職業災害,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如勞工因工作感染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被認定係因職業上原因感染,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給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醫療及工資補償。規定如下:
-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勞工家屬感染之「家庭照顧假」規定
此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其規定分析如下:
- 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此為事假與家庭照顧假不同之處。
- 所稱之「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立法意旨,其屬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只要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人亦屬之,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
- 雇主必要時得請勞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
- 勞工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或事假。
- 准假後,勞工未出勤不得視為曠職,但雇主可請勞工出具證明文件。
- 若勞工因工作感染2019新型冠狀病毒,被認定屬於職業上原因感染,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給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醫療及工資補償。
- 另勞工家屬若感染2019新型冠狀病毒,勞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一年最多七日。家庭照顧假的薪資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家庭照顧假,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它不利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