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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轉載:為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勞工得請防疫隔離假

勞工如有因武漢旅遊史或接觸疑慮需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要求,不得外出上班,無法出勤期間,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勞工得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給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醒,如勞工配合防疫措施而無法出勤工作,因不可歸責於勞工及其雇主,勞工得請防疫隔離假,且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惟於特別條例中明定雇主不得有不利的對待,另若勞工家屬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要求,生活不能自理,需勞工親自照顧者,勞工亦得請「防疫隔離假」,且雇主應給假,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進一步說明,有關防疫隔離假係為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祈勞資雙方能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努力。 
另為使民眾及事業單位清楚配合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勞動權益等相關內容,縣府已將「勞工配合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勞動權益」Q&A(https://labor.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topsn=224&data_id=20997)置於彰化縣政府勞工處網頁-武漢肺炎勞動權益專區,供民眾查詢,如對法令規定仍有疑義,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專線:04-7532510,歡迎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