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最新消息

2018/12/18 轉載:刊登求才職缺,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揭示薪資範圍

一、依1071128日總統令公布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條文之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之情事。違反本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者,依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開修正條文規定業自1071130日生效實施,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雇主以薪資面議方式隱藏職缺低薪或其他不利徵才之工作內容,及透過薪資資訊透明化,降低勞方資訊不對稱程度,增加求職者之應徵意願與提高就業媒合機會,爰規範「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應依規定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三、另為保障求職人、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三方權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受任辦理求才招募之職缺如有未揭示薪資範圍或揭示為面議者,宜釐清是否符合本法第5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另亦可透過書面契約、系統彈跳文字視窗、求才登記書表薪資欄位說明等方式,提醒雇主應依法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