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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1/1元旦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1/1元旦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1月1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為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節日,雇主應依法給薪並給假,如需要求勞工當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並加倍發給工資或事前協商與其他工作日調移,惟如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補休1日。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例假及休假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雇雙方如約定星期六為休息日、星期日為例假者,因今年元旦適逢星期二,如為使勞工可連休四天連假,事業單位可透過八週彈性工時之實施,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行事曆休假,藉由「工作日」與「休息日」彼此的調移,來形成連續休假的結果。另事業單位如欲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仍應符合「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始得調整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 勞工局吳局長威志呼籲,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事業單位如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請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至「Google Play」與「Apple App Store」搜尋下載勞工局「勞動權益通App」查詢各項資訊,或至勞工局網站首頁(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有可供連結下載的專屬「QR Code」,亦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勞工局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