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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轉載:公告修正「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補貼計畫」
依據:依據勞動部109年5月14日勞動發特字第10905076281號令
一、修正「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補貼計畫」。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補貼:
(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已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且申請補貼時仍在加保中。但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且有實際從事工作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二) 取得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執業許可證。
(三) 未受一定雇主僱用。
三、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工作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執業許可證影本。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受理單位:工作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勞工局(處)或所屬職業按摩工會。
五、受理申請期間:109年5月6日至109年8月31日,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