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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轉載:(重要公告)提醒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計劃書落實辦理新引進移工居家檢疫事宜,不得變更居家檢疫地點
依據勞動部109年6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9547號函,產業類新引進移工入境居家檢疫屬事前查核,且居家檢疫地點應符合檢疫規定始得引進新移工,爰無指揮中心109年2月29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137號函所稱得變更檢疫地點情事,是雇主及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若未依計畫書辦理新引進移工居家檢疫事宜,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第40條第1項第8款等規定,可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緩,並廢止移工名額,且管制2年申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緩,並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