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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人以上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並執行呼吸防護計畫,以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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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定,雇主應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本部依據上開規定,於108年10月16日以勞職授字第10802040772號令發布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另參考國外相關規定及文獻,並參酌學者專家意見編定呼吸防護計畫技術參考手冊,協助事業單位訂出適合自身使用之計畫,以推動相關呼吸防護措施,保障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
2. 自109.7.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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