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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轉載: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6月17日至同年9月17日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且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

勞動部來函表示,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6月17日至同年9月17日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且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能如期出國,雇主得持經勞動部核發之現行有效招募許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自申請日起聘僱該移工之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但雇主倘前已依勞動部109年5月5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6265號函(如附件)申請移工聘僱許可在案,並再次依本案申請聘僱同一移工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者,不在此限。

如有問題請逕洽勞動部: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