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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轉載:109年8月4日以前送件申請移工居家檢疫地點實地查核且於9月10日以後入境者,居家檢疫地點規定經勞動部修訂公告

有關109年8月4日以前送件申請移工居家檢疫地點實地查核,且於9月10日以後入境者,居家檢疫地點規定,經勞動部修訂公告如下:

    針對109年8月4日前本局已受理之一般旅館業實地查核申請案件,惟變更至本市居家檢疫替代所有困難且移工預定於109年9月10日以後入境者,依據勞動部109827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4350號函,得由勞動部協助改入住集中檢疫場所,相關費用(包含入住14日及交通接送)覈實由雇主負擔。相關資訊可洽桃園移工機場服務站,電話(03)398-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