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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轉載:函轉勞動部109年9月16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51091號函,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相關事宜
一、 勞動部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函告自109年9月17日至110年3月17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同法第52條規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6個月之聘僱許可。未依上開期間申請者,雇主應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依規定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二、 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雇主經勞動部核准重新招募移工,於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新移工。倘雇主已依前開規定申請聘僱許可,即不得以同一名額引進或國內接續聘僱新移工。
三、 檢附勞動部來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