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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轉知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受聘僱從事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且累計工作期間已逾年限之健康檢查辦理方式

基於國內防疫安全及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衍生之風險,勞動部前已同意雇主得針對旨揭累計工作期間將屆滿年限之移工,向該部申請聘僱許可。經申請通過者,由勞動部重新核發聘僱許可。

為兼顧國內肺結核、梅毒、腸內寄生蟲及漢生病等傳染病防疫安全,雇主及仲介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1條,針對旨揭移工如已逾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簡稱補充健檢),違反者依就服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