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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函轉)勞動部函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09年12月16日起至110年3月16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案係勞動部函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09年12月16日起至110年3月16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相關措施後續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國際疫情狀況評估,適時檢討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