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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轉載:特別休假是勞工法定權利 雇主不得因疫情有限制排定之情事

A勞工到市府勞動權益櫃檯諮詢,反映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作量減少,因此,雇主要求須先請休特別休假,令A勞工相當煩惱?

      勞工局表示,特別休假是勞工依法享有之權利,目的在於維護勞動力,落實勞工休息權,使勞工能夠獲得充分休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應給予特別休假,且特別休假期日應由勞工自行排定,但雇主因為企業經營上有急迫需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惟雇主不能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要求需在特定期日前休假,亦不得強制勞工請休,違者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特別休假之行使期間,勞雇雙方得協商約定以週年制(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1週年期間。但工作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6個月的期間)、曆年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方式實施。勞動部為使勞雇雙方易於了解特別休假日數的計算方式,特建置「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勞工局羅代理局長群穆提醒,年度終結時特別休假應休未休的日數,經個別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同意後,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若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之特別休假仍未休畢,此時即應折發工資,不得再次遞延。此外,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資雙方如有特別休假或其他勞動權益任何問題,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1999專線)或逕洽勞工局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