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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轉載:110年度事業單位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暨模範身心障礙勞工評選活動,自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3月10日止,歡迎各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及推薦
110年臺中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暨模範身心障礙勞工評選規範
壹、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5條規定辦理。
貳、目的:為肯定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並嘉勉長期以來積極進用身心障礙員工的企業及勤奮努力的身心障礙勞工,促進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加強宣導「多加進用」及「長期僱用」身心障礙者的觀念,促使義務單位更樂意接納身心障礙者,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多工作機會,促進身心障礙者獲得適性工作及穩定就業。
參、辦理單位: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參選資格:
一、優良事蹟獎:對所僱用身心障礙者適應相關職場之協助及輔導,有優良事蹟之事業單位、團體或非營利組織
團體單位,且受理報名日前6個月內無未足額進用或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事實。
二、模範身心障礙勞工:凡工作地點在本市且已加入勞工保險之「在職勞工」,克服身心障礙積極投入職場工
作,態度認真、工作表現良好、樂於助人有足為大眾楷模之事蹟,經下列單位或人員推
薦(每單位或每人以推薦1人為限)
(一)各公、民營單位(含政府機關、學校、公營單位、事業單位等)
(二)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含庇護工場)
(三)接受本局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單位
三、楷模獎:
(一)100年迄今凡獲「優良事蹟奬」累計3次之機關(構),本獎項得獎者由本局自歷屆獲獎資料篩選。
(二)凡獲楷模獎者,自獲獎當年起3年(含)內,如經選拔再獲選優良事蹟獎者,頒發獎牌一面。
伍、限制條件:
(一)凡於107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判決宣告確定者,或決選前涉案者,均不得參加選拔。
(二)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罪、竊盜罪或有累犯紀錄者。但於服刑期滿後逾15年且未再依法起訴、刑事法院審判中或有犯罪前科紀錄者,不在此限。
(三)2年內曾當選為全國或本市之模範勞工者,不得再參與選拔,如經發現即予取消並不予遞補。
如係於表揚後始發現前三項情事者,主辦單位得逕行註銷其模範身心障礙資格。
陸、選拔名額:
一、優良事蹟獎:10名
二、模範身心障礙勞工:10名
三、楷模獎:5名
柒、受理報名時間: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3月10日止。
捌、受理申請:
一、優良事蹟獎:由各單位描述對所僱用身心障礙者適應相關職場之協助及輔導有優良事蹟者檢附各相關資料,於受理報名期間函送本局辦理(以郵戳為憑),逾期恕難受理。
二、模範身心障礙勞工:由推薦單位或人員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推薦表
(二)參選人資料暨肖像權使用同意書
(三)參選人勞保投保明細表及工作相關照片2張
(四)參選人切結書
(五)優良事蹟相關佐證資料
玖、評選方式:
一、初審:由本局依參選單位所送之相關書面資料是否屬實及齊備進行初審,符合者逕送複審,不符合者不退還相關書面資料亦不另行通知。
二、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員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暨模範身心障礙勞工評選」,評選方式依序位法評定(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評選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以此類推。
拾、評選項目:
一、優良事蹟獎
(一)依所僱用身心障礙者之障礙類別、程度及工作內容、工作年資、佔員工總人數比例及穩定就業情形(35%)。
(二)對所僱用身心障礙者提供相關職場支持方案(30%)。
(三)對於僱用身心障礙者提供相關職務再設計(25%)。
(四)對於僱用身心障礙者之其他協助事項(10%)。
二、模範身心障礙勞工
(一)就業年資、就業穩定度(20%)。
(二)工作態度負責、盡職、服務表現優異熱忱(20%)。
(三)身障勞工之障別及程度在就業職場上之就業困難度(30%)。
(四)優良事蹟:參與競賽或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或對工作貢獻度有優良具體事蹟(30%)。
三、楷模獎
100年迄今凡獲「優良事蹟奬」累計3次之機關(構),本獎項得獎者由本局自歷屆獲獎資料篩選。
拾壹、表揚及獎勵
一、優良事蹟獎
(一)獲選者頒發獎座一座及禮券10,000元,並由本局公開頒獎表揚。
(二)獲選者應配合本局製作得獎優良事蹟專輯及拍攝錄影事宜。
二、模範身心障礙勞工
(一)獲選者頒發獎牌一面、禮券6,000元,並由本局公開頒獎表揚。
(二)獲選者應配合本局製作得獎優良事蹟專輯及拍攝錄影事宜。
三、楷模獎
(一)獲選者頒發獎座一座及禮券10,000元,並由本局公開頒獎表揚。
(二)獲選者應配合本局製作得獎優良事蹟專輯及拍攝錄影事宜。
拾貳、本計畫經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另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局更正補充之。
相關報名書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