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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轉載: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今年農曆除夕(110年2月11日)及春節(110年2月12日至14日)為指定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醒,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在國定假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 
  彰化縣政府說明,今年政府機關為形成春節7日連續假期,而將110年2月20日之非上班日(星期六)與2月10日(星期三)之上班日對調。民間企業如與勞工約定星期六為休息日,星期日為例假,星期一至星期五為工作日,要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將2月10日工作日與2月20日休息日對調,可透過八週彈性工時之調整分配,並符合「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以合法將110年2月20日星期六(休息日)與2月10日星期三(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2月10日當日成為休息日,雇主當日如請勞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休息日加班費。另如僅就前述二日之工作日、休息日對調,亦可經前述程序實施二週彈性工時調整之。 
  另今年春節110年2月13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遇休息日及例假者應另外各別補假一日,如雇主與勞工約定補假於110年2月15日及2月16日,因補假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雇主如請勞工於2月15日及2月16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加倍發給。 
  勞工或雇主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事先協商,並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且經勞工同意才可實施。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再次提醒,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