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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轉載:春節將至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籲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農曆春節即將來臨,有全家團圓重大意義,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除夕及農曆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若請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若應放假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則應依照假別性質發給加班費。

舉例來說,事業單位如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的出勤模式,今年2月13日及14日(農曆初二、初三)逢休息日與例假,依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必須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在2月15日及16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可形成6天連假,因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如果勞工在2月15日及16日上班,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如果是2月13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事業單位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彈性工時規定,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施行8週彈性工時。將110年2月20日的休息日與2月1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的2月1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工局羅代理局長群穆亦提醒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勞工的權利,事業單位如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雇主使月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出勤時數在正常工時以內,均應加倍發給1日工資;如為按日或按時計酬的部分工時勞工,也應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雖工作態樣不一,也要務必遵守前述法令規定,落實照顧勞工休假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