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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轉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需求,雇主應給予防疫照顧假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防疫需要,勞動部110年2月9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知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110年2月18日至21日)得請防疫照顧假,本市家長如有符合防疫照顧假之申請規定者,雇主應給予防疫照顧假。

 

勞工局表示,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期間(2月18日至21日),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8日至21日請防疫照顧假。

(三)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正常運作,如幼兒園有於延後開學期間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之情形,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8日至21日請防疫照顧假。

 

勞工局代理局長羅群穆表示,本次防疫照顧假比照勞動部109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另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度規定,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期間不予支薪。

 

勞工局進一步指出,民眾若有防疫照顧假相關勞動權益問題,可加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LINE@,或至市府勞工局官方網站查詢各項資訊,撥打1999市民專線,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勞工局諮詢專線04-2227-6526,或至文心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櫃檯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