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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轉載:二二八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2月28日和平紀念日即將來臨,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二二八屬於內政部所訂應放假的紀念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二二八」當天,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
二二八當日若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其它工作日補假一日,惟雇主仍有要求勞工二二八當日出勤之需求,除應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外,亦應遵守相關出勤工資給付之規定,避免違法。業者如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事業單位不可不慎,其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 二二八適逢勞工例假日:例假日係法令強制之規定,非有勞基法第四十條所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事由,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 二二八適逢勞工休息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同時,出勤工資也應依法記錄於員工薪資清冊中。
- 二二八原為勞工正常工作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此外,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今(110)年若雇主選擇事前與勞工協商調移國定假日(二二八),則原休假日(即二二八當日)因已成為工作日,故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舉例來說,雇主與勞工阿誠協商將2月28日(和平紀念日)與3月5日(原工作日)對調,原2月28日已成為工作日,阿誠於該日(二二八)出勤工作,雇主無須加倍發給工資,但若雇主後於3月5日使阿誠出勤,因該日已經調移成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加倍發給當日工資。建議雇主於事前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日時,應制定書面排班表與勞工確認,避免爭議。
勞工局強調,二二八出勤及工資給付事宜,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籲請事業單位遵守法令,共同維護勞工休假權益。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至勞工局網站首頁(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查詢,亦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勞工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