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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轉載:懷孕歧視「母湯」,勞工局捍衛職場平權

小花(化名)年初得知自己懷孕,滿3個月後向直屬主管告知已懷有身孕,預計申請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沒想到幾日後接到人資人員告知,因小花工作績效不佳將資遣小花,小花才剛懷孕就被公司告知資遣,想到即將出生的寶寶,小花求助無門。

    勞工局代理局長羅群穆指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也就是雇主不得因為勞工懷孕而終止契約。

    勞工局表示,近年來受理各項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懷孕歧視案件數為第二高,雇主解僱懷孕員工,除了會讓勞工喪失產檢假、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等權益,還得擔心待職期間的生活開銷,對勞工影響甚鉅。因此,勞工如遇雇主因懷孕而資遣或解僱,都可向本局提起申訴;如雇主確實因勞工「懷孕」而終止契約,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另針對有意回復原職之勞工,亦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與雇主妥為協商,以維護個人權益。

    勞工局呼籲,我國正面臨少子化危機,部分職場爸媽因害怕懷孕、育嬰遭雇主刁難,加深「想生不敢生」的憂慮;為促進職場平權、協助友善生育環境,針對違法雇主,除依法開罰外,皆持續加強宣導相關法令,讓每個勞工在工作期間放心生育,獲得法令全面保障。而勞資雙方如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問題,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