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知為保障第2類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自即日起,該部於廢止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聘僱許可函時,將同時提供該受聘僱外國人廢止函正本及母語文字翻譯版本,雇主於收到前開文件時,應轉交予外國人。
倘雇主違反外國人之意思,留置其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資料,勞動部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