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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轉載:勞動節為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五一勞動節是屬於勞工的節日,也是國定假日,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若該日適逢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則應依法發給加班費。

     勞工局表示,如勞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五一勞動節適逢週六,遇原約定之休息日,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擇日補休,勞資雙方協商約定之補休日為國定假日,雇主如經勞工同意,於5月1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於補休日出勤,則應加倍給薪。另外如5月1日原為排定之工作日,勞資雙方得事前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調移,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惟勞資雙方應明確約定調移日期,以避免引起勞資爭議。

     勞工局長張大春提醒,事業單位如依法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並無不可,惟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而公務人員無須於勞動節放假,因此不用補休,但勞動基準法明定勞動節為應放假之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即應依法辦理,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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