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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轉載:勞工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雇主應給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基於防疫控制需要,強化受僱者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下稱COVID-19疫苗)意願,落實防疫政策,擴大防疫效果,並保障疫苗接種者權益,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公布自110年5月5日起,受僱者接種COVID-19疫苗得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雇主應給假(亦即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請「疫苗接種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疫情指揮中心強調,「疫苗接種假」是為強化接種COVID-19疫苗意願及嗣後可能發生不良反應時之一種「假別」選項,依此,勞工接種COVID-19疫苗,得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申請「疫苗接種假」,無需就診或其他證明;倘若接種COVID-19疫苗後不適症狀仍持續未改善,應儘速就醫、釐清病因,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指示通報;另勞工如超過可請疫苗接種假期限後仍須請假者,則依各該請假規定辦理。

      惟接種COVID-19疫苗不可歸責於雇主,因此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請「疫苗接種假」期間之工資,工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勞工局局長張大春呼籲,雇主因勞工請「疫苗接種假」而扣發全勤獎金或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等假別,是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38條或第43條等規定之違法行為,處罰額度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勞工局表示,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