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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轉載: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受僱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准假
衛生福利部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兒童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因應近期新型冠狀病毒發生社區感染風險,為兒童健康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發布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送托兒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受僱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亦即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請「防疫照顧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前揭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惟「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雇主,因此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工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勞工局局長張大春呼籲,「防疫照顧假」係基於國內防疫需要所為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准假,希望勞雇雙方共同為防疫而努力。又「防疫照顧假」是提供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另雇主因勞工請「防疫照顧假」而扣發全勤獎金或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等假別,是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38條或第43條等規定之違法行為,處罰額度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勞工局表示,如有勞動權益問題,於上班時間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04-22276526、市民專線1999,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