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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轉載: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暫停服務期間,受僱之家屬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准假

衛生福利部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暫停服務期間,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之家屬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因應近期新型冠狀病毒發生社區感染風險,為降低社區傳播風險,減少社區中人際接觸頻率,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發布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暫停服務期間,原接受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家屬若有親自照顧需求,受僱之家屬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前揭家屬為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係指同家之人或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

      惟「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雇主,因此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工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倘若雇主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得按給付薪資2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免申請,報稅時檢附文件(如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等)]。勞工局局長張大春呼籲,「防疫照顧假」係基於國內防疫需要所為的特別措施,雇主應准假,希望勞雇雙方共同為防疫而努力。又「防疫照顧假」是提供家長、家屬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另雇主因勞工請「防疫照顧假」而扣發全勤獎金或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等假別,是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38條或第43條等規定之違法行為,處罰額度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勞工局表示,如有勞動權益問題,於上班時間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04-22276526、市民專線1999,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