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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轉載: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停課期間,寄養家庭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准假
寄養家庭其中1人於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發布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停課或停止收托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衛生福利部因應近期新型冠狀病毒發生社區感染風險,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發布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停課或停止收托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先予敘明。寄養家庭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2條第3項規定,其於照顧安置兒少期間,有行使及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爰寄養家庭身分等同為寄養兒少家長,亦為實際照顧兒少之人,當寄養家庭其中1人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惟「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雇主,因此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工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倘若雇主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得按給付薪資2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免申請,報稅時檢附文件(如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等)]。勞工局局長張大春呼籲,「防疫照顧假」係基於國內防疫需要所為的特別措施,雇主應准假,希望勞雇雙方共同為防疫而努力。又「防疫照顧假」是提供家長、家屬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另雇主因勞工請「防疫照顧假」而扣發全勤獎金或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等假別,是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38條或第43條等規定之違法行為,處罰額度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勞工局表示,如有勞動權益問題,於上班時間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04-22276526、市民專線1999,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