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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轉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為配合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110年7月12日,停止學生(童)到班(園)期間,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准假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為配合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110年7月12日止,仍請所有學生(學童)停止前往到班上課,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園上課,依此,家長於前開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防疫照顧假為一種「假別」選項,非公假性質,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家長亦得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等假別以為運用,惟雇主不得強迫勞工請其他假別,亦不得要求勞工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一事。而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雇主,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工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如雇主給付員工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得按給付工資2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希望勞雇雙方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勞工局局長張大春呼籲,「防疫照顧假」係基於國內防疫需要所為的特別措施,雇主應准假,希望勞雇雙方共同為防疫而努力。又防疫照顧假是提供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另雇主因勞工請防疫照顧假而扣發全勤獎金或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等假別,是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38條或第43條等規定之違法行為,處罰額度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勞工局表示,如有勞動權益問題,於上班時間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04-22276526、市民專線1999,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