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職業工會,彰化縣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職業工會,賴奇旻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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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轉載:有關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快速抗原檢驗應注意事項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快速抗原檢驗,不屬於職安法所定體格檢查、一般或特殊健康檢查項目,因勞工之體格(健康)檢查,目的為讓事業單位得以選、配工及健康管理,故如勞工非地方主管機關依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通知應篩檢之對象,事業單位無法強制勞工接受檢測,又依疫情指揮中心在110年6月6日所公告之「企業使用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也明定雇主應保護勞工權益並注意個人隱私,並於採檢前徵得勞工同意,不得脅迫其接受採檢。
另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快速抗原檢驗之費用,若非傳染病防治法定應受檢對象,法無明定由何人支付,若事業單位基於健康管理並經勞工同意辦理,建議透過勞資協商費用支付方式,並依前述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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